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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2 18:07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政治高度,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行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中小学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摆上突出位置,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前指挥,敢抓敢管,形成步调一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专项督导督查制度,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三、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教育理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及时传达学习《规定》,做好公开告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展监督渠道。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本地本校规范办学行为的举措和成果,广泛吸纳来自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形成理性教育预期,遏制片面追求升学冲动,构建教育与社会、学校、家庭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创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生态。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把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3月31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