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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2 18:05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精神,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立长效监督防控机制,坚决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工作原则
  (一)正面引领。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形成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共同参与防治有偿补课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等问题。
  (三)及时查处。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置。对有偿补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四)依法治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坚持依法治理有偿补课。对治理不力的学校校长要进行追责,对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进行处理。
  三、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教育部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本《通知》的宣传,并把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及时传达到教师、学生和家长,确保每一位教师全面掌握相关规定,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抵制诱惑,自觉拒绝有偿补课。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展示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鼓励学校和教师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答疑辅导。
  (二)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完善有效的教学检查、责任追究和承诺制度。校长是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落实《规定》作为教师管理和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任务。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所辖中小学校签订工作责任书,学校要与在职中小学教师签订承诺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杜绝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要建立违规学校和教师定期通报制度,在所辖范围内通报违规责任人。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各类评优评先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评审的重要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地要将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对中小学校及校长的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校长要将有偿补课自查工作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教师要将有偿补课自查情况作为学期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三)强化监督检查。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的监督检查。要向社会公布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投诉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每学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有偿补课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学校对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情况、学校的具体措施、学校对任课教师的要求、监督及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等。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有偿补课自查活动。每年寒暑假和重要节假日时间节点,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门督查组进行巡回检查或普查。教育厅将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地有偿补课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对盟市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惩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本《通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教师,3 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晋级提任及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评审等。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取消教师资格等处分。对不作为的校长,建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诫勉谈话。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教育厅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对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教育系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深刻认识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重要危害,全面学习、深入贯彻本《通知》精神,加强治理工作,坚决杜绝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
  (二)加强领导。教育厅将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统筹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治理工作。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精心制订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和自查的工作方案,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和自查工作,通过治理有偿补课,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自觉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
  各盟市须于 2018年 9月底前,将本地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厅,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教育厅监督举报电话:0471-2856509、2856057。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