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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2 18:02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自治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减轻学生负担,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严肃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行为,严肃惩处人民群众身边的教育“微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教育生态。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内纪发〔2019〕5号)、自治区政府《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通知》(内教办字〔2018〕225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在全区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自治区教育大会的具体举措,以专项治理工作为抓手,治理人民群众身边的教育“微腐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解决中央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查处问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分工,要分工明晰,责任和任务分解到科室、责任到人。完善严禁有偿补课等行为制度机制建设,强化师德考核。教育局和学校都要设立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畅通工作渠道,做到有人受理、有人查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于不作为、慢作为、整治成效不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制定行动方案,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长期跟进。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办法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教育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并杜绝有偿补课行为,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治理成效
  深刻认识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长期性,完善严禁有偿补课等行为制度机制建设,强化师德考核。专项整治工作要讲究实效,严禁避重就轻,建立整改台账,边查边改。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各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跟进,及时查处,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公开力度,形成威慑力,努力营造广大在职中小学教师“不能补、不敢补”氛围。对处理的问题线索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
  附件:《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6月17日       
  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领域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自治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减轻学生负担,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严肃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行为,严肃惩处人民群众身边的教育“微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教育生态。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内纪发〔2019〕5号)、自治区政府《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通知》(内教办字〔2018〕225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在全区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
  一、目标任务
  坚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目标,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教师字〔201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发﹝2018﹞188号)精神,深入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扼制中小学在职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学生家长关注的突出问题,维护优良教育行风。
  二、整治范围
  (一)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
  (二)全区中小学在职教师。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中小学校与校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授课;
  (五)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六)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七)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进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指导盟市开展典型案件查处;教师工作处负责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整治;督导室负责开展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基础教育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授课或为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提供场所整治。
  自治区各盟市在6月20日前,比照自治区教育厅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1.盟市教育局
  各盟市教育局对所隶属旗县区的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治理承担主体责任,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局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分管责任。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跟进调查核实,认真接待和处理投诉事件,做到举报一件、调查一件、处理一件。对处理起来确有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已查实的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整治工作不力,上访事件数量多、群众反映强烈的旗县区和直属学校,追究旗县区教育局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2.旗县区教育局
  旗县区教育局对所隶属中小学校的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治理承担主体责任,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局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负分管责任。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学校和校长考评范畴。对整治方案、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旗县区教育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对整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校长,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3.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对本单位的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治理承担直接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校长和分管部门负责人负分管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实施“一岗双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对教师签订《承诺书》后,仍然顶风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进行有偿补课的,要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理。
  4.校外培训机构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授课或为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提供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一经查实,坚决将其列入“黑名单”,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开展调研自查(时间:2019年6 -7月)
  调研自查范围:12个盟市。
  调研自查方式:由各盟市、旗县区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进行调研自查,针对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以及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进行排查。
  各中小学校要对本学校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与分析,查摆问题。通过学校和教师个人自查和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排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情况。
  各盟市旗县区教育局要完成自查自纠,建立整改台账,边查边改,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于7月10日前向教育厅书面上报调研自查报告和整改台账。
  (三)进行专项整治(时间:2019年6-9月)
  在自查调研、边查边改的基础上进行专项整治。7月10日前,教师与学校签订《承诺书》、学校与教育局签订《责任状》,将《承诺书》和《责任状》向学生、家长、社会公开。教育局和学校都要设立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畅通工作渠道,做到有人受理、有人查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参与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要立即自行停止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行为,并及时退还相关费用。
  对监管不力、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和教师,各盟市旗县教育局要对照整改台账,加大查处整治工作力度;对整治不到位、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的学校和教师要依法规启动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程序。
  (四)自治区督导检查(时间:2019年7-8月)
  自治区教育厅将在7-8月期间组织督察组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盟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个人和单位,在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和培训机构的相关责任。对工作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学校,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常驻式检查,形成威慑氛围的高压态势。对暑假、节假日等重要时间,对于投诉比较集中的重点区域、重点学校和教师,要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并及时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相关案件。
  教育厅在自治区教育网设立专栏,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通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举措、工作进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五)坚持常态化治理,强化问责。
  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是教育系统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坚持长期化和常态化,开展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针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建立健全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抬头反弹现象发生。强化问责,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一并追究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五、工作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体体现,作为2019年教育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对群众反映的重点地区、重点学校和个人,要建立台账,实行消号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统筹行政管理,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部门的优势,明确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进一步严明纪律,完善检查和监督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督促直属学校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动员部署、排查整改工作,实行台账管理。组织明察暗访,对所辖旗县区和学校开展不定期检查,建立健全违规查处通报制度,对查实的违规案件一律进行通报、查处。特别要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
  (二)旗县区教育局将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纳入学校师德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学校与教师签订承诺书,确保整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举报平台,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畅通受理举报与监督渠道。组织对所辖中小学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拉网式排查,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暗访力度。
  (三)中小学校要强化对教师的管理。落实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认真组织教师签订《承诺书》,与相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校园网、全体教师大会、家长会、板报橱窗、校园广播等形式,加大禁止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教育厅开展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进行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侯  元  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窦贵君  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委员,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白利钧  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委员,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教育厅党组成员
  张喜荣  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委员,教育厅党组成员、总督学
  李  盈  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
  成  员:
  郭书珍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闫利祥  教育厅办公室调研员
  任  霄  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马跃东  教育厅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处长
  海丽斯  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
  宋长江  教育厅政策法制与综合研究室主任
  武秀珍  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
  刘玉琦  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处处长
  杨冬梅  教育厅督导室主任
  乌力吉巴特尔  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处长
  安利民  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
  张俊喜  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曹轶明  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田永健  内蒙古教育信息中心主任
  孙柏军  内蒙古教学研究室主任
  刘彦泽  内蒙古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协调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处室按职责开展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