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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1-01-29 15:12
  市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三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1月3日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科室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和方式,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将执法公示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与范围:
  (一)事前公开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科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1.本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2.本机关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流程、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信息;
  3.本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4.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开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亮明执法证件,依法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2.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3.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事后公开
  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对象、类别、结果等信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结果统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便于群众查找。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相关科室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制定公开信息内容,结合各自职责编制有关清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政府政务网站、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政务网站、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平台、鄂尔多斯市行政执法平台、鄂尔多斯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第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科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科室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
  相关科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本公示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19〕23号)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市教育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市教育体育局实施行政处罚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文字、视听资料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市教育体育局实施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三)市教育体育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四)市教育体育局实施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三条  教育体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视听资料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视听资料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持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编人员是市教育体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执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按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行政检查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视频资料应按照案由名称、经办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经办执法人员、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带、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教育体育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教育体育局依法行政,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19〕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教育体育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市教育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决定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市教育体育局政策法规科为市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第四条 承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科室,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五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材料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依据、证据等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法律专家、顾问等参加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征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政策法规科对上述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八条 业务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沟通不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业务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由业务科室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业务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存入执法案卷;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