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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9 15:45
  各盟市委编办,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教师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工作母机,是提升教育质量的动力源泉。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教师素质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教师〔201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8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能力素质,健全教师教育体系,优化培养培训机制,全面推进教师教育内涵式发展,为推进“教育强区”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2年,全区师范院校布局和师范专业结构更加合理,基本构建起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参与,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师范生培养体系,办好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学校四级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各级教师专业发展机构建设得到加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教师培养培训的内容方式不断优化,教师师德素养、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为我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师德养成教育全面推进行动
  1.加强师德教育。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红色文化、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作为师范生培养和教师培训的必修模块,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必备条件。推进教师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师德养成教育,弘扬爱国主义和“蒙古马”精神。加强师范特色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师范生“师德第一课”、“入学礼”、“毕业宣誓”,组织参加公益支教、志愿服务等活动,着力培育师范生对教师职业的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全面推行新教师入职宣誓、在职教师重温誓词制度。
  2.强化师德宣传。创新师德教育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聘请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校(园)长等先进人物进课堂,发挥榜样的带动引领作用。定期组织“强师德、铸师魂”系列活动,开展师德先进事迹巡讲、“师德活动周”、师德风采演讲等活动,发掘师德典型、讲好师德故事,大力弘扬当代教师风采。
  3.建立完善表彰制度。定期开展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组织好教师节表彰奖励和庆祝活动,做好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开展尊师助奖活动,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在事业上有成就感、在社会上有荣誉感,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4.严格师德考核监督。创新师德考核办法,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评价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标准和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优奖励、各类评审、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和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及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师德师风诚信承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建设监督机制,加大师德失范惩处力度,着力解决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及高校教师学术不端等突出问题。
  (二)教师培养层次提升行动
  5.优化师范生培养院校和专业结构。加强师范生培养院校建设,巩固师范院校的师范教育主阵地,到2022年,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在校生原则不低于总在校生人数的60%。支持内蒙古大学依托学科优势,成立教师教育二级学院,参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重点为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研究生层次教师。支持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设立二级职业技术教师教育学院或职业教育师范专业,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重点支持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建设,推进教师教育研究,打造高水平教师教育培养基地。鼓励综合性本科学校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特色化高水平师范生培养工作。
  鼓励、支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进一步扩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探索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本科和教育硕士研究生整体设计、分段考核、有机衔接的模式。其他本科院校师范专业向培养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过渡,逐步加大小学教师的培养力度,通过大类培养、主辅修制、双学位等多种方式,培养能够胜任多学科教学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扩大专科以上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规模,缩减中等学历层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重点支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开展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层次的培养和专本衔接模式的探索,本科师范院校逐步扩大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层次培养规模。鼓励普通本科师范院校、本科医学院校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殊教育专业。
  6.提高培养学历层次。为幼儿园培养热爱幼儿、才艺齐备、保教兼通的高素质本、专科层次教师。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培养素质全面、业务见长的本科层次教师。为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培养专业突出、底蕴深厚的研究生层次教师。
  (三)师范生生源质量改善行动
  7.改革师范专业招生和就业制度。改革师范专业招生制度,实行师范专业提前批次录取,本科层次的录取分数线为一本分数线。允许优秀非师范专业学生入校后通过二次选拔方式进入师范专业学习。鼓励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院校在师范专业录取前增加面试环节,选拔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学生就读师范专业。通过公费培养、到岗退费、定向培养、提高师范专业奖学金标准、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等方式,以及建立健全优秀师范生专项招聘、双向选择聘用等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根据教育需求,合理确定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增加紧缺学科师范生的招生人数和培养力度。重点扩大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蒙语授课及紧缺学科师资培养规模,充分满足教师岗位需求。
  (四)教师培养质量提升行动
  8.加强师范类专业课程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教育本、专科和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体系。培养院校根据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发展需要,以“突出师德、发展实践能力”为导向,不断优化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强化“三字一话”、班级管理等教育教学基本功和技能训练,增加教师教育课程学分比重;开设选修课程、实践课程、活动课程、模块课程等多样化的课程;加强学科课程教材教法教学;用“互联网+”提高师范生信息技术素养,提高教书育人和适应教学发展变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师范院校面向普通教育师范生开设一定学分的特殊教育课程,提高其对随班就读特殊学生的指导能力。鼓励师范院校针对有从教意愿的非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教师教育课程,协助其参加必要的教育实践。
  9.强化师范生职业能力培养。培养院校要建立师范生素质培养与技能实训中心,加强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建设。采取课内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社团活动、微课大赛、板书展览等多种形式,使教学基本功培养和教学技能训练常态化、多样化、实用化,切实提升师范生的教学基本功与教学技能。增加实践教学比重,通过案例或现场教学,提升师范生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师范生实践教学,培养院校要统一组织教育实习,制定教育实习实施计划、实习手册和评价标准,教学实践累计不少于半年,其中教学、班主任工作、教育行政管理、教研等集中教育实习应不少于18周;培养院校和实习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教育实习管理,落实“双导师制”,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师共同担任指导教师。培养院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实习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接纳师范生教育实习作为对中小学校工作考核评价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师实践基地申报的基本前提;中小学校要将接纳师范生教育实习作为应尽义务和重要责任。培养院校切实保障教育实习经费投入,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
  (五)教师教育师资队伍优化行动
  10.加强教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教师教育学科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实施教师教育“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单列教育专业学位硕士、博士计划,培养学科课程与教学论和学前教育方向硕士、博士。建立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定期到中小学、幼儿园实践制度。高校在工作量计算、绩效工资分配和职称晋升等评价与管理中,对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实行倾斜政策,将指导师范生、开展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和教育研究工作,作为工作量和研究成果。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聘请一批较为稳定的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师作为兼职教师。组建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特级教师学术委员会、企业导师人才库,充分发挥教研员、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高技能人才在师范生培养和在职教师常态化研修中的作用。
  (六)高水平教师教育基地建设行动
  11. 加强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师范教育体系,推进政府、高等院校、中小学“三位一体”育人。 高校要成立教师发展中心,在编制内统筹配齐人员。鼓励有条件的本科师范院校整合现有资源,组建实体化的教师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学院等。鼓励师范院校成立教师教育研究智库或研究中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研究,为重大决策提供支撑。鼓励并支持师范院校设立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
  12.加强教师培训体系建设。加强自治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10个左右教师培训基地,评选认定100-150个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践基地。推动职业院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到2020年各盟市至少建成1个双师基地。全面推进地方教师发展机构建设,2020年全面实现旗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电教、科研等部门职能和资源的整合,推动盟市级上述相关部门的整合。完善教师培训体系,逐步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旗(县)教师发展中心为支撑,中小学广泛参与,远程网络平台为载体”的教师自选培训体系。
  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到2022年,建立30个左右自治区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15个左右名校长工作室。各地应建立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到2022年,每个盟市每个学段、每个学科至少建立1个名教师工作室,每个学段建立一个名校长工作室。各旗县(市、区)建立适当数量的网下网上名师名校长工作室。
  (七)在职教师素质提升行动
  13.提高在职教师培训质量。建立健全新教师入职岗前培训制度,采取“专题讲授+实践教学+返岗教研”等混合型培训方式,提升新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心理辅导能力及应急问题处理能力。提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质量,以“国培计划”为引领,加强培训需求诊断,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强化实践性培训,完成中小学教师每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分层培训,切实提高教师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培训学分作为职称评聘和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教师培训动态考核办法,创新教师培训管理模式。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培训,继续实施“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各地各校以国家培训为引领,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教师培训,将国家职业标准、教学标准、1+x证书制度纳入培训内容,引领带动高层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一个月在企业或教师实训基地跟岗实践。
  14.加强教师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自治区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名教师、教育家型教师的培养机制,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到2022年,努力培养5-10名教育家型教师,评选200名左右名教师、600名左右特级教师、1000名左右学科带头人、3000名左右骨干教师。
  (八)“互联网+教师教育”创新行动
  15.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教学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建设一批自治区教师教育精品在线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推广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实施新一周期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推行“互联网+教师专业发展”的教师网络研修社区、网络工作坊、“同频互动课堂”等培训,逐步推行网上自主选学,建立教师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培训管理现代化。
  (九)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行动
  16.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在落实好国家“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的同时,逐步扩大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通过到岗退费方式,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公费师范类专业。实施特级教师、骨干教师送教下乡计划,鼓励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推进乡村教师、校(园)长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挂职。实施师范生支教计划,鼓励引导师范生到乡村学校进行教学实践或支教,加强对师范生的指导和管理。 “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校(园)长培训。
  (十)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行动
  17.建立教师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实行师范类专业准入制,高、中等院校新增设师范类专业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招生。制定出台《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办法》,全面推进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到2022年,立争完成师范类本科专业的第二级首轮认证,全面启动师范类专科专业的第二级专业认证。鼓励支持师范院校申报国家师范类专业第三级专业认证。认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按教育部的规定与教师资格考试认定挂钩,同时作为资源配置、招生计划安排、经费投入、提高师范生生均拨款定额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招聘的重要依据或参考。未通过第二级专业认证的师范类专业,实行限期整改和退出机制。
  18.健全教师培训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健全教师培训质量监管机制,采取学员评估、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教师培训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对“国培计划”、“区培计划”进行质量监控,跟踪项目实施过程,定期或不定期对院校(机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各盟市、旗县在选派学员参训、学员参训情况考核结果的使用以及配合培训院校(机构)实施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督评价,发布全区教师培训年度报告。各盟市、旗县(市、区)和培训院校(机构)要完善教师培训质量监控机构和制度建设,强化培训过程性指导及培训质量跟踪评价,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教师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作为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指导,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密切配合,着力破除机制体制障碍,为教师教育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成立自治区教师教育咨询专家委员会,为教师教育重大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高校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经费,完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教师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力度,根据教师教育发展以及财力状况,适时提高师范生生均拨款定额标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师范院校、教师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2%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在职教师提高学历和提升专业素质能力培训。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高等院校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建立多元化教师教育筹资渠道。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情况纳入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工作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机制。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成效突出的地方和学校在经费补助、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实施不到位、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