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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市直 教体系统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作者: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1-02-02 16:22
  一、编制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教体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畅通各单位与集中管档单位沟通、联系渠道,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队伍,本着“依规依法、全面从严、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教体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畅通各单位与集中管档单位沟通、联系渠道,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队伍,本着“依规依法、全面从严、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及时向管档单位转递、整理档案资料。
  第三条 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每单位2名),均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对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查(借)阅、转递及任前考核和档案认定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 各单位要注意选调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了解或从事人事工作的在编人员(其中1人须为中共党员)担任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从事过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优先推荐。加强教育培养和人文关怀,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失职问题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在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机密。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程序和制度办事。
  (五)档案联络员确定后三年不得更换,确需更换必须做好交接培训工作。
  第三章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对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送交、整理归档、查(借)阅及转递工作,遵循“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凡提必审”原则,做好任前考核工作和“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收集归档材料进行认真鉴别,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及时与材料形成部门联系,保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和手续完备性。
  (三)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对归档材料进行如实、规范填写,对于姓名、出生时间、参工时间、入党时间等与干部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保证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四)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属于组织行为,须认真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查(借)阅单位须派2名正式干部(其中1名必须为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履行主管单位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查(借)阅。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或其亲属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在查(借)阅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效。借阅档案须在规定时限内归还。
  (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报送档案材料,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须将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将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后,送交至教体局人事档案室,不得积压或延误。 
  (六)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杜绝将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外泄。
  第四章 纪律
  第八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联络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严禁将应归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添加或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十)严禁委派他人送交、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九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