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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3 14:5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内教办发〔2019〕13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一、编制目标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全市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全市、布局合理、规范化、多层次、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使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惠及面进一步扩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一)认定条件。幼儿园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年检合格,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符合自治区制定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达到二类级别幼儿园及以上标准。自有房要产权清晰,租赁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办园两年以上且年度检查合格,具有举办民办学校的所需证件。主城区、县城地区、农村牧区保教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2倍和1.8倍,伙食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2倍;各辖区民办幼儿园公派一线教师达到50%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办园经费有保障,财务管理规范,人员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符合市里规范办园有关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要求,无“小学化”倾向,办园质量较高。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申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幼儿园申报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旗区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各旗区教育体育局牵头,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对各旗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旗区认定数的30%;市级抽评结果与旗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每年7月份由各旗区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三)政策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中央、自治区和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并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旗区按照幼儿园类级,分配专任教师的10%至30%公派正式教师。市、旗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优先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在教师职称评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四)管理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要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买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由旗区教育体育局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对举办者自行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序列的,需将最近一个认定周期内(三年)享受的财政补助折价退还政府相关部门。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