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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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来源: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01-02 11:15
  鄂教体发〔2022〕40号
各旗区委编办,旗区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妇联、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的通知》(教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内教发〔2022〕20号)和《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鄂府办发〔2022〕68号),市教育体育局联合十六部门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妇女联合会
  鄂尔多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2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学前教育
  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的通知》(教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内教发〔2022〕20号)和《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鄂府办发〔2022〕68号),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以构建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供给与服务体系为目标,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守校园意识形态主阵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2.强化公益普惠。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财政投入与成本分担等方面保障机制,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3.坚持巩固提高。合理优化城乡幼儿园布局,持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巩固普惠成果,有效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
  4.推进科学保教。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学习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因材施教、科学保教,推动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5.推进依法治教。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依法依规办园。健全治理体系,加强规范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提升学前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6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9%,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75%,56%的旗区通过国家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评估认定,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优质安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施“石榴籽”育人工程。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通知》,构建幼儿园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形成家园社共育合力。
  (二)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多渠道持续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更多普惠性服务。加强农村牧区幼儿园建设,注重在城市新增人口、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完善城乡学前教育布局和公共服务网络,切实保障适龄幼儿入园。
  (三)完善普惠性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优化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健全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保障制度,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促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四)全面提升保教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完善幼儿园课程建设,全面推进科学保教,加快实现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推进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强化教研为教师专业成长和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服务。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建立幼儿园质量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质量评估对保教实践的科学导向作用,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五)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推进依法治教、依规办园。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大不规范办园行为治理力度,提升学前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1.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鄂尔多斯市教体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方案》,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幼儿园课程建设、保教活动、师资培训各方面,以幼儿喜闻乐见的形式根植爱国主义思想。实施“石榴籽”育人工程,加强幼儿园文化建设,积极创建文明校园。落实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培养幼儿想说、敢说、喜欢说普通话的意识和习惯,确保在学前教育阶段全面普及普通话。(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旗区教体局)
  (二)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
  2.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以旗区为单位做好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和地方实际,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完善县域内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加大公办园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推动城市居住社区、异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到2025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6所。遵循“就近入园”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幼儿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农村牧区普及学前教育,加强有需求的农村牧区幼儿园建设,确保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每个苏木乡镇在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实施乡、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通过依托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嘎查村举办分园、幼教点模式,或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巡回支教、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等方式满足农村牧区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实现农村牧区学前教育与城镇一体化、优质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托幼一体化服务。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73 号),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开展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服务,探索幼儿园和托幼一体化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
  6.积极探索多种合作办园模式。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鼓励公办园在人口集聚区辐射设置2个班以上的微小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对苏木乡镇公办中心园、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和微小幼儿园、社区办园点,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发挥其兜底线、保普惠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鄂教体发〔2019〕70号),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采取财政补助、减免税费和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探索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园等管理模式,多种途径拓展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税务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8.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成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23号)要求,完善扶持政策和监管机制,对前期治理成效进行全面复查,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持续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对新建小区规划条件、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要求进行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配套、履行移交的开发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查回收还建,将其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9.建立和完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各旗区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向学前教育倾斜,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市三级资金,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各级各类幼儿园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政策。市、旗区两级财政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经费投入增长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成本分担和监管机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和《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鄂教体发〔2019〕70号),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等因素,落实并逐年提高公办园生均公用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合理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最高收费限价,保障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精准实施《鄂尔多斯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管理办法》,对旗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予以减免保教费和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出台的《鄂尔多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鄂教体发〔2022〕6号)进行认定。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2.加强幼儿园教师配备与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内机编办发〔2020〕100号),科学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数量,实行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配足配齐“两教一保”人员,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心理健康教师、保健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实施《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全面推行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建立完善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对不能按期取得任职资格或无法达到“专业标准”的人员予以调整。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劳动合同管理。推进教师资源数字化建设和教师队伍数字化管理,深入应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教师基础数据库。(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各旗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和承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民办园要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宣传,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各旗区要保障聘用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资格认定、学习培训、评优选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鄂尔多斯好教师”培养工程,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选先前置条件,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持续开展“鄂尔多斯市师德师风建设大讲堂”,将师德教育贯穿教师招聘、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治,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大对师德先进典型选树宣传和表彰奖励力度,开展“鄂尔多斯最美教师”评选活动。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格师德失范行为惩处,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和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加大师德师风惩戒问责力度。(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推进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升本建设,优化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科学增设幼儿运动健康管理、幼儿体育等幼儿师范类专业,培养学前教育师范生综合能力。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幼儿保育专业,支持中职学校与高校开展“3+2”和“3+2+2”中高职本科贯通模式幼儿教师培养。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推行“一项目一主题五段式”培训模式,确保教师周期性培训全覆盖。建立“新教师-骨干教师-卓越教师-特级教师-教育家型教师”培养体系,深入实施“三名工程”,造就一批名优骨干教师和拔尖领军人才。举办“教学基本功大赛”、“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评选活动,构建教师队伍梯次培养模式。实行教师资格证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双证”注册制度,全面落实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持续开展幼儿园教师全员业务考试,全面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加强对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幼儿园管理队伍分层分级分类培训。实施农村牧区教师专项培训,让更多乡村教师到教育发达地区幼儿园定期研修、跟岗学习。有条件的旗区可将0-3岁婴幼儿照护师资培训纳入总体规划。不断加强幼儿园互动交流,通过城乡共建、送教下乡等渠道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利用信息化设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各类教研、培训工作。通过培养提高和优秀毕业生招聘,到2025年将教师学前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提高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旗区教体局)
  (六)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16.坚持游戏为基本活动,实施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以先进的实践经验为引领,切实转变教师观念和行为,促进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身心的学习和发展经验。落实《鄂尔多斯市幼儿园课程建设指导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幼儿园保育工作指导手册》,扎实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立足大健康教育理念,将课程建设与本土文化、园所文化相融合,推动以儿童全面发展为本的保育教育实践,逐步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课程模式,全面提升幼儿园课程质量。实施“安吉游戏”推广计划,以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区级4级“安吉游戏”实验区、试点园为引领,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游戏化课程体系,科学合理开展保教活动,促进幼儿在生活中学习,在游戏中成长。(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旗区教体局)
  17.建立科学衔接机制,推进幼小协同发展。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施方案》,强化幼儿园和小学双向协同,有效衔接。全面构建衔接机制,强化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切实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落实《鄂尔多斯市幼儿园入学准备教育实施细则》,减缓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杜绝出现“小学化”倾向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到2025年,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及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行为明显转变,幼小协同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科学衔接的教育生态基本形成,50%的旗区建成幼小衔接实验区。(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旗区教体局)
  18.完善质量监测体系,提高保教质量。以国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引,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制定《鄂尔多斯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细则》,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树立科学导向,改进评估方式,突出过程评估,强化自我评估,聚焦班级观察,关注幼儿个体发展差异,引领教师专业成长,推动以评促建,引导办好每一所幼儿园,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旗区教体局)
  19.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提升教研水平。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遴选优秀园长和骨干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育教研队伍,市教研室配备学前教育教研员不少于3名,2023年底前每个旗区至少配备1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制定教研员考核评价办法,健全教研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教研员视导制度。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建立覆盖城乡各类幼儿园的教研指导网络,有效指导地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实施教研课题“揭榜挂帅”,每年确定不少于 80项旗区级以上研究课题,幼儿园、教师、教研机构每年必须开展自主课题研究,实现课题逐级申报、分级评审。市教体局牵头推进“以游戏课程为载体聚焦大健康教育”领域20项自治区级课题,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对研究成果在全市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予以奖励。教研活动开展要聚焦解决实践问题,坚持教研为幼儿园教育实践服务,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为教育管理决策服务。区域教研、园本教研、班本教研要围绕保教和游戏案例研讨儿童学习发展的支持策略。各级教研员要及时解决教师在实践中的困惑与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升教研指导工作质量。推进与高等教育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合作研究模式,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旗区教体局)
  20.大力推进家园共育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和《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家园共育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体发〔2020〕85号),健全家庭教育的指导机制和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发挥家庭第一课堂作用,引导家长注重言传身教、传承良好家风。完善家园合作平台,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等途径,密切家园合作,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广泛宣传推广科学育儿理念,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使家园之间达成共同的教育目标,最大限度形成教育合力,为幼儿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教育环境。(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妇联,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规范管理机制,提升治理能力。
  21.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动态监管机制,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膳食管理等各方面的动态监管。全面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现象。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旗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并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规范办园行为,加大治理力度。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督委发〔2017〕8号),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职工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旗区要完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科学布局辖区内幼儿园网点,统筹安排招生工作。严禁虚假宣传,清理审查幼儿园荣誉奖牌、宣传牌匾,凡虚假荣誉奖牌及非法宣传牌匾一律撤下不得悬挂,各类幼儿园招生广告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续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不间断地进行清理整治,确保规范办园。(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统筹做好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幼儿园内开展商业活动。(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幼儿园安全保障。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健全幼儿园校舍、消防、教育教学设备、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检查制度及预案,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要全面达标,实现安防建设“四个百分之百”。加强警校联防联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加强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和警务联络室建设,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旗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安全管理。把依法监管、源头防范、风险防控、系统治理放在突出位置,以推行网格化管理为抓手,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评估体系,形成标准化、网格化安全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市级管理作用,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以旗区为基本单位逐级编制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建立任务清单,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并列入旗区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压实各方责任,研究解决提升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落实学前教育规划、投入、保障、监管等责任。
  (二)完善激励机制。统筹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牧区倾斜,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旗区要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强化督导问责。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压实政府责任,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况,纳入对旗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重要内容,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事件和师德师风问题的旗区2年内不得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