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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2082号建议的答复函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15 10:17
图雅代表:
  您的《关于促进教师队伍有序流动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教师和医生招录引进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9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各旗区或市直学校在引进教师时,原则上不能从其它旗区特别是西部旗区的在编教师内选聘等规定执行。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流动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精神, 2014年底,我市出台《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教发〔2014〕31号),明确要求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满6年,交流的教师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交流轮岗具体年限由旗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是有序推进教师队伍流动。201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并逐步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两个学段延伸。2022年,全市共交流轮岗536人,其中校长交流轮岗57人,校长交流轮岗人数占符合交流条件校长人数的48%;教师交流轮岗479名,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占符合交流条件教师人数的14%,骨干教师交流人数占符合交流条件教师人数的52%。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轮岗认识。二是突出以人为本,优化轮岗机制。三是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改进,继续探索总结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经验,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联系人:何泽宇;联系电话:0477-8588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