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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5:31

            

1.本《办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助尽助和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2.本“办法”的资助范围是什么?

答:在我市居住且就读于市内汉语授课公办和注册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比例为公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注册民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5%

3.本“办法”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保教费资助标准:2015年春季学期,公办幼儿园按照《鄂尔多斯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鄂价发〔20064号)中类级收费标准资助;注册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标准按同类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资助。2015年秋季学期起,公办幼儿园根据鄂府发201575号中“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物价部门通过相关法定程序研究确定”的新5个类级(自治区级示范、市级示范、一类甲级、一类乙级和其他类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资助,无类级的公办幼儿园按其他类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资助;注册民办幼儿园分自治区级示范、市级示范和一类甲级3个类级按同时期同类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资助,一类甲级以下和无类级的注册民办幼儿园按一类甲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的1.5倍资助。

生活费资助标准:每生每月资助120元。

 保教费、生活费资助资金每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今后,资助的标准将根据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4.该资助政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幼儿的监护人或幼儿本人申请资助时为低保户。

2)幼儿本人是孤儿。

3)幼儿本人是烈士子女。

4)幼儿本人为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亡故或父母离异等)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

5父母一方有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6)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幼儿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重特大疾病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计发2015131号)中规定的20种重特大疾病(城乡居民享受同样待遇)。今后,重特大疾病的种类将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印发的新办法而作相应的调整。

7)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

8)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5.该资助政策的申请时间和地点是?

答: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向申请资助的幼儿所就读的幼儿园提出申请。

6.申请该项资助的8类贫困家庭子女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都有什么?

答:(1低保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

2)烈士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烈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孤儿,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的孤儿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证明。

5)单亲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或公安局出具的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亡故等单亲家庭证明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6)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幼儿本人)患有重特大疾病家庭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7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家庭子女,须提供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相关证明。

8)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须提供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该项资助政策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该项资助资金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8.该项资助资金的发放形式是什么?

答:该项资助政策实行一学期一申请,一学期一审批制度,资助资金全部通过教育部门在指定银行办理的“学前教育资助专用卡”进行集中打卡发放。

9.该项资助政策的起始执行时间是?

答:该项资助政策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10.温馨提示广大家长:

申请该项资助的幼儿家庭应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出,将追回所有资助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我市其他教育惠民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