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
1、《条例》为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轨道奠定了基础。《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
2、《条例》为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创造了条件。《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改变当前教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状况。
3、《条例》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保障。《条例》
的实施有利于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规范办学,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在督学的专业引领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教学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4、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教育督导工作,把握方向,动员各有关方面尽职尽责,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督学,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都要依法成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当地教育类别、规模和教育督导任务配备专职督学3—5人,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
5、明确教育督导机构职责。自治区和盟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教育的重大决策的督导检查,并监督整改;对本级政府办(或审批的民办)各类学校进行督导评估;通过分类型、按比例对所属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检测和评价下级政府对所属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及整体水平,并指导其整改;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监测。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教育的重大决策,并监督整改;督促本地区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6、创新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积极探索构建符合实际的“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7、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按照督学任职条件,按照“专兼职结合、在离岗结合”的原则,通过有效形式,选聘业务型管理干部、骨干教研员、优秀校长担任督学,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督学的培训,提高督学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满足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
8、督促各地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教育的先导性、基础性、全局性地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要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教师待遇,建立校长和教师聘任交流机制等,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发展。
9、督促各地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教育的重大决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关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为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推进“教育民生计划”,促进社会公平。
10、督促各地人民政府自觉为教育改革发展创设良好环境。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督促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健全教育领导体制、创新教育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各类教育资源,为教育改革发展服务,创造全社会关心教育、理解教育、支持教育、共同发展教育的社会环境。
11、建立健全对盟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对盟市和旗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对盟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特别是依法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平安校园”、解决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等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
12、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规范招生行为、收费行为、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规定课程。指导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实行校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13、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学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通知》要求,树立以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本的教育观念;指导学校把课程改革思想和现代教育理论落实到教育教学活动设计当中,转变教学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好教师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践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指导学校科学制定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规划,有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为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保障。
14、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先进学校文化。指导学校根据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的不同功能,构建符合学生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要求、激发学生兴趣的人文环境,体现教育性;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符合教育发展实际、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广大教职员工意志的管理制度,以此规范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指导学校培育团结友爱、关心互助的人文精神,营造诚信公平、温馨和谐的校风;指导学校建设热爱学生,以严谨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对待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做出表率的教风;指导学校以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形成追求真理,爱科学、爱动脑、爱动手的学风。
15、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分别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数量和布局,划分责任区,配备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根据情况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16、建立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制定教育质量监测标准,逐步开展对各类教育的质量监测。逐步建立全区教育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学校督导评估数据信息系统,增强督导评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权威性。
五、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17、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
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分管领导挂帅、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确保教育督导工作有效顺利开展。要把教育督导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教育决策时,要充分听取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考核地方政府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要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为教育督导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18、合理使用教育督导结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完成综合或专项督导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评估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各地政府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政绩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限期整改制度和问责制度,对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被督导单位要按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监督问责。建立教育督导表彰制度,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发展。
19、为教育督导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发展改革、科技、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
附件:教育督导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