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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2-12-07 1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保证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本局机关的各类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和相关的网络设施,以及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起来的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办公室、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电教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应用平台和网络环境建设,各科室根据本科室业务需要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各类应用系统的开发。

第四条  各科室要确定专人负责本科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并配合办公室和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共同做好全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五条  本局各类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施,在办公室和教育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下,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条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配置和建设。

第六条  本局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和建档,纳入本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第七条  纳入本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计算机设备,未经办公室同意,各科室不得随意调换或改变其配置,不得将其拿到局外或供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  各科室由上级有关部门或对口工作联系部门根据专项工作需要配置的计算机设备,或从外单位借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在教育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才能联接入本局的计算机网络。

第九条  各科室按照本办法和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计算机设备,并做好本科室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保养和维护,发生故障不能自行处理时,须报告办公室和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处进行处理。

第十条  设备严重损坏需要报废或因其他原因将其调出本局,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无论其产权是否属于本局,均需由计财科和教育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报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一条  本局各类计算机设备要严格执行上班开机、下班关机的制度。下班前,务必按规定流程操作,关闭本科室计算机设备后,才能关门离开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和网络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科室由于业务需要,有下述情形与局外进行网络互联或信息资源共享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或到办公室备案。

(一)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网络互联的;

(二)与市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点对点通信的;

(三)利用自行购置调制解调器,通过拨号上Internet的有关科室;

(四)利用其他形式进行信息互联的。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人员应按有关的操作规程使用本局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查询,共享网络信息资源。各类操作均不得对网络信息造成破坏与损害。

第十四条  各类信息创立和数据库均要实行信息备份制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本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类软件配置和系统设置,未经原设置部门(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办公室许可或授权操作,不得自行更改与删除,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十六条  各科室的计算机未经本科室领导或专管人员同意,科室以外人员不得私自开启、使用,以确保各类业务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  本局与市人民政府连接的电子政务专网与外部网络Internet采用物理隔离器进行隔离,两类网络分开使用,以确保接收到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文件、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管理,严禁将未进行安全处理(如杀毒、杀木马等)的数据信息拷贝到电子政务专网,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电子政务专网信息。

第十九条  各网络终端的信息操作,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泄漏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各科室计算机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科室计算机设备及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计算机病毒侵袭,经常对本科室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要及时清理,如遇计算机病毒感染严重,要维持现场并立刻报告教育网络信息中心组织诊断后再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将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