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局档案工作机构
成立局档案工作鉴定小组,由各科室有关人员组成。
局档案工作机构为局综合档案室,档案室对局机关档案实行综合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和指导。
二、综合档案的职责
(一)按照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二)拟定局档案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组织每年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做好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和编研工作。
(五)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接收局直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六)负责收集与局业务有关的资料。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八)协同有关科室对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综合档案管理范围
凡属局各科室和党、政、工、团组织形成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已故人员档案(人事部门存三年后再移交)均由档案室管理。人事档案由人事科管理。业务档案由各业务科室按归档要求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将档案交综合档案室管理。财会档案由计财科、办公室按归档要求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交综合档案室管理。
四、文件材料归档
(一)本局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带和各种专业性文件)必须及时立卷归档,以保存市教育局的历史面貌。
(二)归档的基本要求
⒈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局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面貌;
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立卷整理,要符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
(三)归档时间
⒈党、政、工、团的文书立卷和各业务科室的业务档案,应于次年第二季度归档完毕。
⒉基建文件材料归档应与该基建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
⒊设备文件材料应于设备开箱时验收登记,待设备安装调试或投入使用后三个月交档案室归档。
⒋财会档案由财务部门整理立卷后,按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综合档案室。
⒌声像档案自形成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凡归档的照片(连图片)、录音带必须有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职务、内容、拍摄(录制)者姓名,录像带还应有解说词。
(四)归档份数,党政文件一般归档三份,两份连底稿作档案保存,一份作文件汇编。其他门类的文件,一般归档一份,比较重要的可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五、电子档案
局各科室和党、政、工、团组织通过计算机形成的文件、资料和上级部门通过网络、政务专网传输的文件、资料均形成电子档案。
六、档案的管理
(一)市教育局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内档案,按门类进行分类,根据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分类方案,例如类和编号的方法要便于保管和使用。
(二)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各项制度,把档案工作列入机关工作和业务活动计划、基建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
(三)电子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登记。根据文件内容在文件名中标明密级、类别,便于识别和管理。建立并保留电子档案的创建、复制、删除等相关记录。规范电子档案的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档案必须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档案要严格按照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加强档案的保护工作
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并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一)根据国家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拟定档案保管期限表,为文书立卷和档案鉴定提供依据。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组成鉴定小组,负责提出鉴定意见。
(三)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并办好移交手续。
(五)采用加密、物理隔离等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的存储、传输进行保护。
八、建立档案统计工作制度
档案收进、移出都应登记入册,并按上级要求,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九、档案的利用
积极配合局机关工作中心任务,及时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并根据使用的需要,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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