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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教职成函〔2016〕4号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
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内教办发〔201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内教办发〔2016〕33号)要求和我市民办幼儿园发展实际,执行自治区一类标准,乡镇民办幼儿园设置条件可适当放宽。请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对本旗区所辖已批准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达不到要求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缓招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各旗区要于7月15日前将排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一并报至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取消办园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流在园幼儿。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幼儿园”,一律依法予以清理、关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流在园幼儿。对于具备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要给予补办审批手续。
三、即日起2012年市教育局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鄂教发〔2012〕47号)废止,今后涉及有关情况以此件为准。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