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权限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
办理程序: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将个人信息输入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中;生成证书编号;打印证书。
办理时限:春季为4月15日至5月15日;秋季认定时间根据自治区要求确定。
主管领导:人事工作分管领导。
分管科室:人事科。
联系电话:8323108、8349380。
流程:
1. 认定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体检合格证明,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和证明材料)
2. 资格审查
3. 将个人信息输入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中
4. 生成证书编号
5. 打印证书
二、专项资金安排
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办理程序: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上级和市本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提出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计划财务工作分管领导。
分管科室:计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8322580。
流程:
1.上级下达专项资金
2.提出分配意见
3.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经费审批
依据:经费使用要求。
办理程序:市直教育系统二级单位上报经费使用计划,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计划财务工作分管领导。
分管科室:计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8322580。
流程:
1.二级单位上报计划
2.审核计划
3.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办理程序:提出申请(申办报告);筹设;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提交材料);实地查看,列会审核;发证。
办理时限:提出筹设申请30个工作日内回复,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提出正式设立申请三个月内作出回复。
主管领导:民办教育工作分管领导。
分管科室: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联系电话: 8341443。
流程:
1.提出申请
2.筹设
3.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4.实地查看,列会审核
5.发证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271号)。
办理程序:集体统一报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271号)精神进行收费,由鄂尔多斯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进行集体培训,由测试站安排考试,考试完成后将参加考试人员的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审核发证。
权限范围: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公务员、教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所有愿意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主管领导:教师教育工作分管领导。
分管科室:普通话测试站。
联系电话:8349390。
流程:
1.发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通知
2.参加培训人员报名、交费
3.按照规定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
4.组织省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开展测试活动
5.对测试成绩进行复审并制作电子档案
6.通知成绩
7.打印证书
8.自治区审核测试成绩并验印
9.发放证书
六、中小学学籍管理
业务内容:中小学生更名、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权限范围:鄂尔多斯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校。
办理时限:转学、借读、更名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内进行;休学、复学、退学在学期放假前一月结束。
主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分管领导。
分管科室:基础教育科。
联系电话:8349382、8323261。
1. 更名流程:
(1)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持户口簿原件和户籍证明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持户口簿原件和户籍证明原件到就读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更名手续。
2. 转学流程:
(1)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联系表,并在转学联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3)转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合格后在转学联系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4)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合格后在转学联系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4)转入学校审批,审核合格后在转学联系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5)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合格后在转学联系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6)转出学校根据转学联系表内容,向转入学校开具转学证,提供所有学籍档案等资料。
3. 借读流程:
(1)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
(2)原就读学校开具借读联系表,并在借读联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3)原就读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合格后在借读联系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4)借读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合格后在借读联系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5)借读学校审批,审核合格后在借读联系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6)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合格后在借读联系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7)原就读学校根据借读联系表内容,向借读学校开具借读证,提供所有学籍档案等资料。
4.休学流程:
(1)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持医院相关证明、票据(原件)、保险等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批后开具休学审批表,并在休学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及加盖公章。
(3)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休学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休学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5)学校根据休学审批表,开具休学证。
5.复学流程:
(1)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持休学证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2)学校审核合格后,在休学证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休学证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休学证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6.退学流程:
(1)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批后,开具退学审批表,并在退学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3)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退学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退学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5)学校根据退学审批表,开具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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