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58号)对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提出一系列明确的要求:一是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二是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三是各类学校要认真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内容,将其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依据。四是加强聘后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要及时调整岗位。五是对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活力;不简单用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等评价教师。《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提出鼓励支持各地创新教师编制、职称、考核评价、待遇保障等方面举措,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综合改革,提高教师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水平。
2.《办法》出台的目标是什么?
为更好的落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聘任制,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聘用新机制,引导受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作用,促进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拟定了《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聘后管理办法(试行)》。
3.《办法》的实施对象是谁?
《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教研机构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正高级、副高级)的在岗在册教师和教研员、电教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4.《办法》中对高级教师履职的基本要求方面涵盖哪些内容?
基本要求在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师资格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提出具体标准,包括遵守相关师德准则、具备专业资质并承担教学任务、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学习任务等4项要求。
5.《办法》中对高级教师履职的专业要求方面涵盖哪些内容?
专业要求按平时学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末考核分别提出详细要求,要求高级教师在育人(德育)工作能力、教学工作量、学习培训要求、教育教研活动、示范引领能力、培养青年教师要求、论文(著作、总结)条件、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方面要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身为教研员、电教人员和各机构工作人员时分别要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调研活动、教研科研等不同工作量。
6.《办法》中哪些高级教师可享受倾斜政策?
一是已在农村牧区学校任教满 25 年且仍在农村牧区学校工作的教师,以及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 20 年且仍在特教岗位工作的教师;二是距离退休不足 5 年(含 5 年)的教师;三是聘期内参与援疆、援藏或参与自治区教育厅等6部门组织的市外支教(援疆、援藏支教时间达一年及以上)的教师可享受倾斜政策。这些教师教科研要求可减免 1 项,公开课和继续教育培训不做刚性要求。
7.《办法》中对高级教师开展考核的程序是什么?
开展考核的程序,首先各学校和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再规范开展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明确了等级划分及聘期考核分值计算方法。明确了直接定为聘期不合格的五种情形:①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②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③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学校或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④拒绝参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⑤在一个聘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年或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
8.《办法》中对中小学高级教师聘期届满考核不同结果分别对应了哪些具体的变化?
关于中小学高级教师聘期届满考核结果的运用为聘期届满考核优秀者,在续聘、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时给予表彰、奖励;聘期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且定期晋升工资;聘期届满考核基本合格者,视实际情况可分别予以缓聘(半年至 1 年,期满合格续聘,仍不合格低聘或解聘,缓聘期间工资福利按学校规定执行)、低聘、解聘;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谈话提醒限期改进且当年度不得竞聘、晋升岗位等级,聘期内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低聘或调整岗位,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岗位职务,调整到新岗位后聘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聘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名” 教师、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高级教师,考核结果需为优秀。
9.《办法》中实施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高级教师,在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过渡政策下,从岗位保持、工作贡献要求到考核管理等方面,整体遵循怎样的原则和流程?
在本办法实施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已聘任到高级教师岗位的高级教师,因身体原因、任教能力、工作需要等因素不能在一线任教且不能完成相应工作职责的,保持原聘用岗位不变,但不得竞聘更高一级的高级教师岗位;上述高级教师需根据专业特长为学校建设管理、教育教学研究、“三名” 工作室引领、学校后勤保障、校家社一体化建设、师德师风监督等方面作出相应贡献;各单位要对这些人员进行精细化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采取逐步平稳过渡的方式,逐步消化,考核程序和办法参照《办法》中第五章执行。
10.各单位在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循哪些要求?
要求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各自教师队伍情况,制订各单位的高级教师聘后管理实施细则,要建立健全高级教师聘期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兑现考核结果,确保公平公正,引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