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聘任制,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聘用新机制,引导受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作用,促进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10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聘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聘任制,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聘用新机制,引导受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作用,促进提升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就加强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聘后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教研机构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正高级、副高级)的在岗在册教师和教研员、电教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条 充分展现教师队伍崇高的师德风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教师法定职责。围绕政治态度、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廉洁从教等方面,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任教,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按所聘教师要求履行相应专业职责。
第六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要求完成规定课时学习任务。
第三章 专业要求
第七条 完成聘期内的教师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做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深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同行认可。
第八条 承担学校德育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科技创新、生涯指导、校园文化建设、社团建设、社区协作、心理辅导、家校协同等育人工作,在育人管理方面发挥榜样作用,在相应岗位上每年组织开展校级活动2次以上。育人过程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得到师生、家长、社会的广泛好评。
第九条 积极参加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一个聘期内承担市(旗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至少1次;或每学期承担校级公开课、学科讲座等教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或每学期承担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支教等任务1次以上。每学期完成规定的听评课任务不少于15节次,课后能作出教学情况评估并有记录。积极参加帮扶农村牧区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职学校教师应参加下企业实践等活动。特教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第十条 聘期内完成校级及以上课改实验项目或科研课题至少1项,或作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类学术刊物发表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引领青年教师作用。能够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措施目标,在指导培养中、初级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聘期内至少指导1名中、初级职务的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取得校级及以上认可的教育教学教研成果一项以上。
第十二条 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除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行政管理任务外,还需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3;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
第十三条 担任教研员的中小学高级教师,除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行政管理任务外,每年需完成以下工作量:
(一)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时间,旗县级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撰写一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评课调研报告,并被相应专业期刊采用或发表。
(二)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或承担盟市级及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或公开发表一篇论文,市级教研员发表1篇自治区级以上论文,旗县级教研员发表1篇盟市级以上论文。
(三)每年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盟市级以上教研员一个聘期内至少主持1项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或课改实验项目;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1项盟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第十四条 担任电教人员的中小学高级教师,除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行政管理任务外,每年需完成以下工作量:
(一)每年有计划地深入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每年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信息化教学应用研讨等活动不少于1次。撰写一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信息化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方面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课例、创新案例,并被相应专业期刊采用或发表。
(二)每年承担示范课、观摩课、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每年听评课、指导学校信息化教育教学活动等10次以上。
(三)每年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须至少主持1项与本学科相关的盟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旗县级以上电教人员须至少主持1项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第十五条 担任各机构工作人员的中小学高级教师,除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行政管理任务外,每年需完成以下工作量:
(一)每年有计划地根据岗位职责深入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和教育教学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研讨等活动不少于1次。根据自身研究领域,撰写1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教育管理、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方面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课例、创新案例,并被相应专业期刊发表;或撰写1篇调研报告、综合性宣传报道,并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采用。
(二)每年盟市级以上工作人员须至少主持1项与本学科相关的盟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旗县级以上工作人员须至少主持1项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第四章 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广大高级教师乐于从教、善于从教、终身从教,在高级教师管理过程中,以下教师可享受倾斜政策。
(一)已在农村牧区学校任教满25年,且现仍在农村牧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二)在高级教师年度考核时,距离退休不足5年(含5年)的教师。
(三)聘期内参与援疆、援藏;参与自治区教育厅等6部门组织的市外支教的教师(援疆、援藏支教时间达一年及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教科研要求可减免1项,公开课和继续教育培训不做刚性要求。
第五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在市、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学校和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各单位和学校的正职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旗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方案由各学校和单位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制订,并经主管教育部门同意。
(一)考核小组由各学校和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律监督人员、工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1/2)。考核小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二)各学校和单位依据具体考核方案实施考核,确定等级并予以公示。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3月底前由各旗区、直属各学校和单位向市教体局报送上一年度高级教师考核结果。
(三)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次考核分值应不低于80分,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65-79分为合格,考核分值60-64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聘期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平时学年度考核分值和届满考核分值相结合的计算办法,其中聘期内前两年的平时学年度考核分值以每年30%折算,届满考核分数按占聘期考核分值的40%算入聘期考核分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处分影响期内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2.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学校或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拒绝参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5.在一个聘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年或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中小学高级教师聘期届满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一)聘期届满考核优秀者,在续聘、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时给予表彰、奖励;聘期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定期晋升工资。
(二)聘期届满考核基本合格者,视实际情况,可分别予以缓聘、低聘、解聘。缓聘时间为半年至1年。缓聘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缓聘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低聘或解聘。缓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学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其谈话提醒,限期改进,当年度不得竞聘、晋升岗位等级;聘期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低聘(降低现聘岗位级别)或调整岗位,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岗位职务;调整到新岗位后,聘期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
(四)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名”教师、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高级教师,考核结果需为优秀。
第十九条 为创造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本办法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制定以下过渡政策。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已聘任到高级教师岗位的高级教师,因身体原因、任教能力、工作需要等因素,不能在一线任教,不能完成上述高级教师相应工作职责的教师,保持原聘用岗位不变,但不得竞聘更高一级的高级教师岗位。
(二)上述高级教师需根据专业特长为学校建设管理、教育教学研究、“三名”工作室引领、学校后勤保障、校家社一体化建设、师德师风监督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贡献。
(三)各单位要对上述人员进行精细化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采取逐步平稳过渡的方式,逐步消化。考核程序和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高级教师管理工作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教师特别是考核对象明确考核的目的和意义,切实提高对考核工作的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参与考核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营造良好的考核工作氛围。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考核组织要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不讲形式、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职责考核制度,完善档案管理,认真兑现考核结果,真正把加强高级教师聘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聘后管理情况的督查制度,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并加强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高级教师职务聘后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或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