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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06 14:14

关于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有关规定

一、什么叫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二、办学条件(学历教育机构)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立标准的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办学条件;

4)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见附件二中《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三、办学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审批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审批分工

(一)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1、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查,省人民政府审批。     

2、本科院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查,国家教育部审批。  

3.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非学历教育

1、高等教育机构: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初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1)市属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教育机构(不含以中、小学为对象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个人、私(民)营企业及区县属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申请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初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办学流程

举办者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登记→物价局核价→相关部门领取发票→新闻单位登广告办理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广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