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市属各高校、市直属中职学校及市本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日
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教发〔2025〕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7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2〕100号)和国家、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自治区财政下达的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权责对等、统筹兼顾、讲求绩效、滚动管理、提前谋划、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项目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及《鄂尔多斯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确定。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产教融合项目、承办重大活动、奖励激励以及落实上级专项工作和其他改革重点任务等。
(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落实市直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支持办学条件达标建设和教学质量提升活动;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项目;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开展“双高”“双优”计划、“五金”建设;支持职业教育各类培训培养基地项目;支持承办和参与各项竞赛活动、奖励激励、特色项目、教学资源开发建设;落实上级专项工作及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等。
(三)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发展。支持国家级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国家和自治区社区教育示范区建设;职业院校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教学点试点建设;示范性老年教育体验基地建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支持终身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发展;开展学习型城市建设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审核;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本部门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申报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旗区教体、财政部门承担本辖区范围内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日常监管,规范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时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的审计。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项目库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未按本办法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因素包括生均奖补因素(权重45%)和项目因素(权重55%)。
生均奖补因素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学校数、在校学生数、改革试点项目参与人数、改革项目实施数量、办学水平和质量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各地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材料申报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获得奖励、荣誉及取得成果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等;其他因素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等。
项目因素主要包括: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项目、“双高双优”计划项目等重点任务,推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重点支持项目、职业教育重要活动、职业教育竞赛活动、职业教育“五金”建设、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提升项目、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年度建设项目等。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因素及实际需求编制下一年度申报材料,包括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2)、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3)等,于每年8月底前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第十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根据申报情况,按程序纳入项目库,并依据入库项目和生均奖补因素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体育局意见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确认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变更、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规发〔2024〕5号)程序报批变更。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体、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市教体局要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要加强新增重大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市教育体育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设置区域绩效目标并分解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照鄂尔多斯市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三)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四)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市教育体育局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相关材料。同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因素。同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金时需明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及年度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到指标细化、量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需建立单位内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将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规范支出、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严格财务和资产管理,健全项目预决算审核及内部风险防控等机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涉及政府采购的要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三)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和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违规分配、虚列支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体育局通过官方网站按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相关内容。信息公开的日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将根据发展规划、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申报表
2.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