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8日
鄂尔多斯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自治区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市与旗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旗区人民政府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
三、主要内容
按照教育总体要求和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学生保障机制、学生资助、其它教育经费三个方面。
(一)学生保障机制
学生保障机制总体为中央、自治区补助后,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分四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包括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市级分担 20%, 旗级分担 80%;第二档包括东胜区、鄂托克旗、乌审旗,市级分担50%,旗区级分担50%;第三档包括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市级分担70%,旗级分担30%;第四档包括杭锦旗、康巴什区,市级补助90%,旗区级负担10%。市本级管理园区参照第三档执行。
1.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1)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执行自治区标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地方按3∶7分担。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2)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市已出台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3)普通高中教育公用经费。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执行自治区标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地方按3∶7分担。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50%部分及自治区、市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
农村牧区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分担。东胜区和康巴什区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市、区按比例分担。
4.教科书、教辅用书保障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市本级制定教辅用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市、旗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在中央、自治区补助后,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按“学生保障机制”中明确的比例分担。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自治区财政资助后,由市本级全额承担所需经费,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2.普通高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下称“两免”)及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和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两免”政策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的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三)其它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涉及课后服务费、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其它教育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它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国家、自治区、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市与旗区财政分别承担;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及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旗区也要相应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旗区统筹。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旗区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旗区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原文下载:鄂尔多斯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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